案例一:2015年4月初,公司接到消费者举报:在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地下步行街有一7℃假冒店,经公司核对确认,此店非公司授权店。随即公司法律顾问----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联系贵阳市乌当区工商局市场科,并提交含有律师函的维权资料。贵阳市乌当区工商局立即展开调查,确认该店装修包括门头、招牌、柜台、墙壁、灯箱片、产品标签和包装物等均有“7℃”标志,但店主周某未能提供7℃品牌授权书,故属于商标侵权行为。工作人员按照《商标法》第五十三条、《商标法实施细则》第四十三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213、214、215条之规定,当场责令该店立即停业,停止侵权行为,决定对其处以3万元罚款。周某承认自己实为七度加盟商,因原店铺面临拆迁,故搬迁至此,但未向七度公司告知此事。经公司核对确认,以上情况属实,由于在该店附近已签约一家7℃加盟店,故公司未审核通过周某提出的对于该店补办合同及授权书的申请,即该店无法成为7℃加盟店。在此情况下,周某只能进行装修整改,拆除门头、招牌、柜台、墙壁的“7℃”标志,重新制作灯箱片和打印产品标签,包装物也只能废弃不用,花费颇多,得不偿失。对于周某的侵权行为,工商局对其处以3万元罚款。
案例分析:《商业特许经营合同》中加盟商获得特许经营权的经营地仅为合同中的店址,未如实按照该店址开业经营,则属于侵权行为。本案中,周某应向公司进行迁址申报,经审核通过并重新办理合同及授权书后方可进行迁址。
案例二:2015年4月中,公司接到消费者举报:湖南省株洲市车站路平和堂商场内有一7℃假冒专柜,经公司核对确认,此店非公司授权店。随即公司法律顾问----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联系株洲市平和堂商场招商部,并传送含律师函的维权资料。株洲市平和堂商场招商部接到此维权资料后,迅速与律师事务所进行了联系沟通,最终确认,此专柜为原七度加盟商员某所开。员某于2012年加盟七度开设此专柜,并于2014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时因故提出撤柜申请,经公司审核,同意其撤柜并对其办理完毕撤柜手续。但实际上员某却并未撤柜,而是向公司故意隐瞒未撤柜的事实,继续以7℃加盟专柜的名义进行经营。因公司授权已于2014年12月31日终止,则此举已经涉嫌商标侵权行为,同时,因对商场内商户的授权审查不严,导致出现商标侵权行为,株洲市平和堂商场也负有法律连带责任。经株洲市平和堂商场与律师事务所反复沟通交涉,株洲市平和堂商场决定对员某所开7℃专柜进行立即撤柜处理,扣除其商场保证金,并表示后期将对所有进驻该商场的7℃专柜授权文件进行严格审核,确保不再发生类似情况。于是,律师事务所决定撤销对该专柜、该商场的商标侵权起诉。最终,员某所开的7℃专柜于2015年4月23日从株洲市平和堂商场撤柜。
案例分析:《商业特许经营合同》中的合同期限即商标授权期限,如合同已到期且未续约,则不再有“7℃”商标的授权,应如实撤柜。若向公司故意隐瞒未撤柜的事实而继续经营,则属于商标侵权行为,更为重要的是,商场也将因此负法律连带责任。